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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数电发票来了!

录入编辑:裕丰财税 | 发布时间:2024-03-0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电票(纸质票),首先在天津试点,2023年12月在宁波、甘肃、内蒙古、青岛试点,2024年起根据税务总局安排,其他各省市逐步试点。以下简称“机动车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将通过数电票平台开具数电···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电票(纸质票),首先在天津试点,2023年12月在宁波、甘肃、内蒙古、青岛试点,2024年起根据税务总局安排,其他各省市逐步试点。以下简称“机动车数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将通过数电票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票),其他纳税人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票。

试点期间,通过数电票(纸质票)和原纸质票均有效,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按规定审核、收存两类纸质票。

数电票(纸质票)与原纸质票的空白票样一致,但打印内容存在两点变化:

一是数电票(纸质票)左上角“机器编号”内容置空;

二是数电票(纸质票)右上角“税控码”栏内不再打印税控密码,改为展示数电票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税务总局数电票平台与公安交管的车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后,车主将无需携带数电票(纸质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

目前,车购税税票已经通过车辆一条龙管理体系实现了信息共享。相信机动车发票信息共享很快就能实现,届时车辆登记、过户将无需携带任何税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开具机动车数电票,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开票操作流程吧!


01
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企业对外零售机动车时,需向购买方开具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供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使用。

步骤1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进入开票业务界面后,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功能。

 步骤2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界面,点击发票填开中的【立即开票】。弹出立即开票窗口,默认选择电子发票。

 步骤3 :更改票种,选择“纸质发票”,再点击“选择票类”中的下拉列表,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弹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级菜单,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点击确认。

 步骤4 :默认进入发票开具表单视图,销售方信息会自动填充已备案好的销售方信息。

 步骤5 :按实际情况正确如实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开票信息,其中当购买方为自然人时,需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复选框,系统自动弹窗提示,点击“我知道了”,按实际业务填写自然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如图所示。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时,不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复选框,按实际情况填写购买方信息。

 步骤6 :在开票信息栏次“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输入需要开具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点击查询,自动带出车辆合格证上相应内容,如厂牌型号、产地、合格证号、进口证书号等内容,如图所示,未自动带出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填写。

 步骤7 :依据实际情况手动补充车辆类型、价税合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等信息。

 步骤8 :点击“发票开具”,系统进行自动校验,校验无误发票开具成功,自动交付至对方数字账户。若购买方为自然人,勾选了“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复选框并填写了正确无误的身份证件号码后,系统会自动交付至购买人个人票夹。

注意事项:车辆类型仅可选择机动车类商编,开票信息中部分字段查询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后会依据车辆合格证信息自动填列,无需手工填列。“备注信息”默认为“一车一票”不可更改。


02
开具机动车特定业务发票


试点机动车业务纳税人对外销售机动车但未到最终零售环节时,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购买方开具电子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纸质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专票”)。

 步骤1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进入开票业务界面后,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功能。

 步骤2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界面,点击发票填开中的【立即开票】。

 步骤3 :弹出【立即开票】界面,默认选择电子发票,首先点击“选择票类”中的下拉列表,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点击“特定业务”中的下拉列表,选择“机动车”,点击“确定”按钮。

 步骤4 :默认进入发票开具表单视图,销售方信息会自动填充已备案好的销售方信息。

 步骤5 如实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开票信息等内容,其中:

① 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信息中仅允许选择机动车类商编,不可与其他商编混开;

② 单位为必填项,必须为“辆”;

③ 数量为必填项;

④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非空时“数量”必须为正整数;

填写好相应信息后,同时允许添加折扣行。(注:只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时数量允许为空)

 步骤6 :点击“发票开具”,系统自动校验所填写的信息,校验通过后成功开具蓝字数电机动车专票,界面展示发票简要信息。

注意事项

1.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2.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为集团自产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可以选填;若为进口车辆或者国内购入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为必填。机动车专票允许添加折扣。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需先将集团自产车辆的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工信部合格证系统,方可使用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开具机动车专票;

当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需向下游企业流转该自产车辆时,需利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机动车业务-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导出模块将对应机动车专票加密导出至工信部票据关联子系统做票据关联。

4. 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发票时,受以进控销控制,车辆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仅校验合格证状态;2021年5月1日后的机动车校验合格证状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状态及所属,不属于该企业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会被阻断开票并做提示。

5. 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发票时,数量、单位、单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必填项,单位必须为“辆”,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后,数量自动调整为1,且无法更改。机动车专票允许添加折扣。

数电发票打印机设置http://www.gyyfcs.com/86.html


附件:操作手册

机动车和二手车操作手册(纳税人端)(1).doc

机动车和二手车操作手册(纳税人端)(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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